近日,在網(wǎng)上看到有網(wǎng)友問曰:如何確定一個對象指針是否可用?也就是說,如何確定一個對象指針是否指向一個真正可用的對象實例?其實這本不應(yīng)該成為一個問題。因為對于程序設(shè)計者來說,他應(yīng)該能夠控制自己的程序不去訪問一個無效的指針,因為所有的對象實例的創(chuàng)建和銷毀都在他控制之下。并且即便沒有一個直接的辦法來判斷對象指針是否可用,也可以通過其他間接的途徑(比如使用一些標識等)來做到這一點(比如當我們銷毀一個對象實例后,我們將對象指針的指置為nil)。但是假如我們拋開以上所說的這兩點不談,單單來研究在Delphi中,究竟有沒有辦法來判斷一個對象指針是否可用,那情況會如何呢?
在Object Pascal中,一個類可以有兩種類型的方法,一種稱為對象方法(Object Method),另一種是類方法(Class Method)。所謂對象方法,指的是方法的定義是針對對象(或稱實例)的,因此調(diào)用該方法需要基于某個對象(或稱實例),比如類的析構(gòu)函數(shù)Destroy就是一個對象方法(其實我們經(jīng)常用到的絕大部分方法都是對象方法)。而類方法,指的是方法的定義是基于一類對象而言,因此調(diào)用該方法不需要基于特定的對象實例,比如類的構(gòu)造函數(shù)Create就是如此。這一點,對我們有些啟發(fā)。判斷一個對象指針是否可用,似乎可以通過以下步驟來完成。首先,我們可以判斷該對象指針是否是nil,如果是,那么大功告成,確定不可用無疑;如果否,那么嘗試執(zhí)行該對象的某個對象方法,看看是否出現(xiàn)諸如無效內(nèi)存訪問等的異常,由此來判斷該對象是否可用。用如下代碼來驗證我們的想法:
var
Obj: TObject;
begin
Obj := TObject.Create; //1.創(chuàng)建一個對象
Obj.Free; //2.釋放剛剛創(chuàng)建的對象,此時內(nèi)存被回收
If Obj = nil then //3.判斷指針是否為空,(這一步往往不成功,因為對象
//被釋放,Delphi也不會自動將對象指針置空)
ShowMessage(‘對象指針不可用。’)
else
begin
Try
If Obj.ClassType = TObject then //4.調(diào)用TObject的一個對象方法
ShowMessage(‘對象類型為TObject’);
Except
ShowMessage(‘對象指針不可用。’)
End;
end;
end;
執(zhí)行上述代碼,我們發(fā)現(xiàn),即使Obj.Free已經(jīng)執(zhí)行,Obj.ClassType依然可用。這表明,并不是所有的對象方法一定要依賴于某個對象實例才能夠訪問。究其原因,是因為這個對象方法不需要訪問某個對象實例所申請的內(nèi)存。從這個意義上來說,TObject.ClassType方法并不象是一個是真正的對象方法,而頗有些類方法的味道。
執(zhí)行上述代碼,我們還可以發(fā)現(xiàn),一個對象執(zhí)行Free方法,只是將其在創(chuàng)建時所申請的內(nèi)存釋放全部釋放,但是并不影響到對象指針本身的值。對象指針還是指向原來的內(nèi)存地址。同時,由于某些對象方法(如ClassType)實現(xiàn)的特殊性,即使對象已經(jīng)被釋放了,對象方法的調(diào)用結(jié)果仍然正確。
綜上所述,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(jié)論,那就是,一個對象指針是否能夠被判斷為是否可用,要看該對象指針所屬的類,是否提供了訪問對象實例內(nèi)存的途徑――這個途徑可以是方法,也可以是屬性。那么,現(xiàn)在具體到各個類中,情況又如何呢?
TObject,該類是所有類的祖先類,沒有辦法作出判斷。
TPersistent,由TObject派生而來,創(chuàng)建對象實例時不需要申請額外的內(nèi)存,所以也沒有辦法判斷。
TComponent,由TPersistent派生而來,增加了許多在創(chuàng)建對象實例時需要申請額外內(nèi)存的屬性,所以從理論上來說,它是可判斷的。代碼如下:
function ComponentExists(AComponent: TComponent): Boolean;
begin
try
AComponent.Hasparent; //注意:這個句子也可以為”AComponent.Tag;”
//或者為”AComponent.Name”
result := True;
except
result := False;
end;
end;
通過調(diào)用ComponentExists,我們可以得知一個TComponent類型的對象指針是否可用,而不管該對象指針是否已經(jīng)被釋放,是否被置為nil。
其他類,如TControl,TWinControl,或者TButton等等,只要是由TComponent派生而來,則TComponent的判斷方法依然適用。
還有其他一些用戶自定義的類,若是直接由不能判斷的類(比如TObject和TPersistent)派生而來,但是沒有需要在實例化時申請內(nèi)存的屬性,那么也沒有辦法判斷;反之,則可以。據(jù)個例子來說:
假設(shè)我們有一個TPerson類,定義如下:
TPerson = Class(TObject)
PRivate
FSex: TSex; // TSex 是枚舉類型的性別;
FFirstName: String;
FLastName: String;
//…
Public
property Sex: TSex read FSex write FSex;
property FirstName: String read FFirstName write FFirstName;
property LastName: String read FLastName write FLastName;
//…
end;
那么,對于TPerson類型的指針Person,可以用如下代碼判斷指針是否可用:
Try
Person.Sex;
//或者 Person.FirstName;
//或者 Person.LastName;
result := True; //指針可用
Except
result := False;//指針不可用
end;
以上我們探討的只是一種技術(shù)上的可能性。想要強調(diào)的一點是,即使有一個好的可行的辦法,也不鼓勵經(jīng)常這么做。因為,一個邏輯嚴密的程序,本來就應(yīng)能夠杜絕去訪問一個無效的指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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